快速解答
平台并不是“即将”成为视同经销商。自2021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电子界面在增值税上就已是特定不超过150欧元进口包裹以及非欧盟设立卖家销售欧盟境内货物的视同供应商。这并不消除卖家因进口、自有货物调拨、当地供应或其他应申报交易产生的义务。货物到达后的被动存放本身不是另一项应税交易,但把库存带入该国的交易通常仍要求当地税号。自2027年1月1日起规则覆盖更多客户;自2028年7月1日起,新方案可取消许多仅由欧盟内自有货物调拨造成的登记。
视同供应商规则早已生效
许多平台在内部把这件事说成“要变成视同经销商”。欧盟增值税法使用的术语是视同供应商,而且它不是草案。增值税指令第14a条自2021年7月1日起适用,由电子商务增值税一揽子方案引入,即2017年12月5日的理事会指令(欧盟)2017/2455和2019年11月21日的理事会指令(欧盟)2019/1995。同一方案取消了原有的低值进口免增值税待遇,因此商业包裹不再仅因价值低而免税。
规则适用时,电子界面仅在增值税意义上被当作先从底层卖家购入货物、再销售给客户。这是一种法律拟制。平台通常从未持有货物,所有权依然直接从卖家转移给买家。正因如此,让平台承担面向客户的增值税,并不会把卖家的其他税务、海关和库存义务一并转移过去。
这个区分在商业上和法律上同样重要。它解释了为什么一家中国、英国或美国卖家可以同时持有德国、法国、波兰、意大利和西班牙税号,而亚马逊或 eBay 仍在受涵盖的平台订单上代收消费者增值税。我们分别面向平台与市场和电商卖家说明这一关系的两端。
请使用法律术语
视同供应商是增值税指令和欧委会指引使用的表述。视同经销商描述的是同一个商业概念,但与法条、平台报表以及稽查人员的用语都对不上。
平台在什么情况下是视同供应商
第14a条包含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从第三国进口、内在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包裹的远程销售,无论底层卖家是谁。第二种是销售时货物已经位于欧盟境内、由非欧盟设立的应税人通过该界面销售的情形,不设金额上限。
第二种情形要仔细读,绝大多数误解都从这里开始。判断标准是底层卖家是否在欧盟设立,而不是它是否持有欧盟税号。一家拥有五个欧洲税号但没有欧盟设立机构的卖家,在第14a条下仍然是非设立卖家。
之后还必须逐笔交易判断。同一个界面可能在这一单是视同供应商、下一单就不是:对非欧盟卖家的德国库存是,对一件400欧元的进口包裹不是,对由欧盟设立商家销售的同款商品也不是。
| 交易情形 | 目前是否视同供应商? | 实务含义 |
|---|---|---|
| 货物自欧盟境外直发客户,包裹价值不超过150欧元 | 是,依第14a条第1款,无论底层卖家是谁 | 平台就该销售申报目的地国增值税,通常通过 IOSS。 |
| 货物自欧盟境外直发客户,包裹价值超过150欧元 | 否,货物规则止于150欧元 | 适用普通进口增值税和海关规则,谁是进口申报人很关键。 |
| 货物已位于欧盟境内,由非欧盟设立的卖家销售 | 是,依第14a条第2款,不论金额 | 平台向客户收取增值税。卖家向平台的供货免税且保留进项抵扣权。 |
| 货物已位于欧盟境内,由欧盟设立的卖家销售 | 否,第14a条第2款不适用 | 卖家仍是纳税义务人,通过当地税号或欧盟 OSS 申报。 |
| 网站只做展示或广告、只处理付款,或只把买家跳转到别处 | 否,第282/2011号条例第5b条将其排除 | 卖家仍是供应商,其自身的增值税状况不变。 |
第14a条第2款的判断标准是“设立”而不是“税务登记”,且每一笔订单都要按其自身事实定性。
一笔销售被拆成两笔增值税供应
第14a条适用时,一笔商业销售在增值税上被拆成两笔供应:底层卖家供应给电子界面,界面再供应给最终客户。第36b条把运输归属于第二笔、即面向客户的供应,这使得该笔供应构成远程销售。依第66a条,两笔供应均在付款被接受时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是在发货时。
对第14a条第2款下已在欧盟境内的货物,第136a条对卖家供应给平台的第一段给予免税,卖家仍保留相关成本的进项抵扣权。这是“免税并保留抵扣”,不是失去抵扣。实务中第一段通常以自开票方式记录,这也是平台税务报表看上去完全不同于普通佣金结算单的原因。
平台随后通过相应机制申报面向客户的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进口包裹用 IOSS,欧盟内部远程销售和境内视同供应用欧盟 OSS。我们的OSS 注册与申报服务说明这类申报如何与卖家自身的当地申报衔接。
卖家在结算报表里能看到后果:平台代收的增值税显示为平台增值税,而卖家自身那一段显示为免税供应。这些金额分属不同申报表的不同栏目,因此应当在编制增值税申报表之前就区分开,而不是之后。
对非欧盟卖家意味着什么
对非欧盟卖家而言,最核心的后果是:面向客户销售的销项税与卖家自身的税务登记不再是同一个问题。平台可以承担某笔受涵盖订单的增值税,而卖家仍因库存、进口、欧盟内部库存调拨以及平台之外的销售而保留税号。
该规则只覆盖界面实际促成的交易。一家同时在亚马逊和自建 Shopify 店铺销售的企业,处在两个世界里:平台订单由平台作为供应商,自营网站销售仍由企业作为供应商,视情况使用欧盟 OSS 或当地税号。
有一个代价高昂且常见的错误。当平台就某笔低值进口成为视同供应商时,卖家不得再向客户收取增值税,也不得对该包裹使用自己的 IOSS 号码。这样做会对同一批货物产生双重增值税,最好的结果也只是一次漫长的退税申请。
- 在申报之前,先把平台视同销售与卖家自营直销分开。
- 把进口和进口申报人与之后的客户销售分开跟踪。
- 把成员国之间的自有库存调拨作为独立的增值税事项跟踪。
- 退货、取消和平台调整按平台使用的期间逻辑处理。
- 向平台提供正确的设立地、发货地和商品数据,并在更换仓库时及时更新。
为什么卖家在备货国仍然需要税号
这是客户问得最多的问题:既然亚马逊代收了我的增值税,为什么我还要为德国、法国、波兰、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税号付费?因为平台只在它促成的销售中替代卖家,它并不会在整个库存生命周期内接管卖家的增值税身份。
进口和自有货物跨境调拨,是可能在客户下单前发生的不同应税事项。货物到达后的被动存放本身不是新的应税事项,但当地申报、进项抵扣和行政要求仍可能使既有登记保持必要。依增值税指令第17条第1款,自有货物调拨被视同发货国供应;第21条把到货视同欧盟内取得。该取得依第214条要求在目的国进行税务识别。
以一家使用泛欧物流的中国公司为例:库存先到德国,其中一部分随后调往波兰。当波兰消费者通过平台买走一件时,平台就该笔销售收取波兰增值税。这并不能回溯抹去此前德国到波兰的调拨,那是卖家自己的交易。两句话同时成立,只是回答的问题不同。
我们在平台代收了增值税,还需要自己注册税号吗?中完整回答了这个问题,逐国说明触发条件、进口申报人的选择,以及2028年7月之前应当复核的内容。
| 阶段 | 触发增值税事项的原因 | 平台规则能否消除? |
|---|---|---|
| 从亚洲整批进口到欧盟仓库 | 由进口申报人在进口国完成的进口行为 | 不能。第14a条第1款针对的是发往客户的包裹,而不是整批库存。 |
| 货物存放在履约中心 | 不是存放本身;通常是此前的进口或自有货物调拨、之后的当地供应,或相关申报与进项税事项 | 平台规则不会消除这些基础义务。 |
| 库存从一个成员国调往另一个成员国 | 自有货物调拨:发货端视同供应,到货端视同取得 | 在2028年7月的新方案之前不能。这是额外税务登记的最大来源。 |
| 消费者在符合条件的平台上买走该件商品 | 由视同供应商作出的第14a条第2款供应 | 能。该笔增值税由平台收取并缴纳。 |
| 同一卖家通过自营网站卖出一件 | 卖家自身的远程销售或境内供应 | 不能。适用欧盟 OSS 或当地税务登记。 |
稳妥的表述是:非设立卖家通常因履约国中的进口、自有货物调拨或与库存相关的当地交易而需要当地税号,即使平台已就受涵盖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平台意味着什么
对平台而言,视同供应商身份远不止是在结账时加一个百分比。平台必须逐笔判断第14a条是否适用,确定目的地和税率,收取增值税,通过正确机制申报,并在订单变化时更正。这需要一套决策引擎,输入卖家设立地、货物所在地、客户国别与身份、包裹价值、商品归类以及退货数据。
法律提供了有限的保护。依第282/2011号实施条例第5c条,视同供应商在下列条件下不对超过其已申报和已缴纳部分的增值税承担责任:其依赖卖家或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该信息有误,且能证明自己并不知道、按合理标准也无法知道该信息有误。该保护覆盖卖家提供的错误数据,不覆盖平台自身的计算错误。第5d条允许界面把销售方推定为应税人、把买方推定为非应税人,除非其掌握相反信息。
因此,卖家入驻审核如今是一项税务控制而不是商业手续。设立地证明、仓储地点和商品数据决定平台自己是否负有增值税义务,而尽职地收集这些资料,正是第5c条抗辩得以成立的前提。
记录保存是另一半。第242a条要求促成供应的界面保存足够详细的记录,使相关成员国能够核查增值税是否已正确申报,应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供,并自交易发生年度结束起保存十年。当涉及多个界面时,通常由下单和成交所在的那个界面构成视同供应商。
该保护不覆盖平台自身的错误
如果平台掌握的数据显示应缴100欧元增值税,而它只收了70欧元,第5c条帮不上忙。它只适用于卖家或第三方提供了平台按合理标准无法察觉的错误信息的情形。
不要把视同供应商和视同进口人混为一谈
现在与增值税规则并行的还有一项独立改革。自2026年7月1日起,150欧元的关税免征待遇不再存在;低值进口按关税子目识别的每个商品类别征收3欧元临时关税,而不是每个实物单位3欧元。2026年3月26日达成政治协议的海关改革,在最终立法适用后会把大型平台设定为视同进口人。增值税150欧元门槛并未改变。
请把两个标签分清楚。视同供应商是第14a条下的增值税概念,视同进口人是海关概念,同一个包裹上平台可能同时具备两种身份。该关税、其增值税处理以及已宣布的欧盟处理费,详见欧盟对低值包裹征收的关税。
2027年1月1日与2028年7月1日会有什么变化
数字时代增值税一揽子方案于2025年3月11日通过,2025年3月25日在官方公报公布,2025年4月14日生效,并分阶段适用,这正是各种解读互相矛盾的原因。欧委会已于2026年7月24日发布针对2027年变化的修订版电商解释性说明和 OSS 指引,随后于2026年7月28日发布关于特别机制的委员会实施条例(欧盟)2026/1869。
自2027年1月1日起,理事会指令(欧盟)2025/516替换第14a条。底层卖家不得在共同体内设立这一条件原样保留。扩大的是客户一端:除普通消费者外,规则还将覆盖依第3条第1款其欧盟内部取得不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人或非应税法人。这是指免税或部分免税的买方、适用统一税率的农业经营者以及低于取得门槛的小型公共机构。它并不是让平台对所有普通 B2B 销售成为视同供应商的规则,也不适用于欧盟设立的卖家。欧委会须在2027年7月1日前就该规则的运行情况提交报告,并可提出进一步扩大的立法建议。
2028年7月1日带来对多国备货卖家最重要的变化。新的自有货物调拨特别方案使目的成员国的欧盟内部取得免税,并且尽管有第214条第1款,明确不产生当地税务登记义务。修订后的第194条规定了强制反向征收:当供应商在该国既未设立也未办理增值税登记,而客户在该国已登记时,纳税义务转移给客户。两者共同构成“单一增值税登记”支柱,其适用条件详见我们的 ViDA 时间表指南。
限制条件和标题同样重要。该方案是可选的,但一旦选择即须整体适用;不覆盖在目的国不享有完全抵扣权的调拨;发货国和到货国的进项税通过退税指令而不是该方案的申报表处理;因其他活动而需要的税务登记依然存在。第17a条的寄售库存简化规则在2028年6月30日之后对新的移动关闭,并于2029年6月30日完全停止适用。
还有一项2028年的内容经常被混进来,其实不属于这里。ViDA 还为促成短期住宿租赁(对同一人不超过30晚)和道路客运的平台设立了视同供应商规则,适用于底层服务提供者不收取增值税的情形。它自2028年7月1日适用,成员国可推迟至2030年1月1日。那是面向旅行和出行平台的服务规则,不是自2021年起施行的货物规则的新起始日。
| 日期 | 适用内容 | 谁需要行动 |
|---|---|---|
| 2021年7月1日 | 第14a条视同供应商,适用于不超过150欧元的进口和非欧盟卖家的欧盟库存销售 | 已经生效。平台和非欧盟卖家现在就应做好对账。 |
| 2026年7月1日 | 取消150欧元关税免征;按每个关税类别征收3欧元临时关税 | 进口方、IOSS 使用者和承运人,涉及定价、申报和计税基础。 |
| 2027年1月1日 | 第14a条第2款客户范围扩大,卖家设立地标准不变 | 平台需调整买方身份判断逻辑;卖家需确认哪些销售转由平台承担。 |
| 2027年7月1日 | 欧委会关于视同供应商规则的评估报告 | 所有结构依赖于现行边界的企业。 |
| 2028年7月1日 | 自有货物调拨方案、扩大的 OSS、第194条强制反向征收 | 在多个成员国备货的卖家及其顾问。 |
| 2028年7月1日,可推迟至2030年1月1日 | 短期住宿租赁和道路客运平台的视同供应商规则 | 仅限旅行和出行平台,货物类平台不受影响。 |
日期取自理事会指令(欧盟)2025/516和理事会条例(欧盟)2026/382,而不是提案阶段的评论。
如何判断自己的情况
有用的分析发生在交易流层面,而不是公司层面。只问最终由谁缴税,只回答了其中一部分。真正决定全局的问题是:货物从哪里进入欧盟、实际存放在哪里、销售前是否移动、由谁促成了订单、卖家是否真的在欧盟设立,以及哪些销售完全绕开了平台。
对会计师事务所、代运营机构和履约服务商来说,咨询价值也正在这里转移。到2028年6月30日为止,工作主要是把备货国的税务登记做对;之后则是判断在适用自有货物调拨方案、扩大的 OSS 和强制反向征收之后,哪些税号在法律上仍然必要、哪些可以注销。我们与合作伙伴与推荐机构正是围绕这一点开展合作,我们的合作伙伴计划说明了合作方式。
如果您想要的是针对性结论而不是泛泛而谈,最快的方式是把货流发给我们。请联系我们的增值税团队并附上下列信息,我们会告诉您哪些交易归平台、哪些仍归卖家,以及今天真正需要哪些税务登记。
- 销售主体的设立国,以及是否在欧盟拥有固定机构。
- 使用的平台,以及是否同时通过自营网站销售。
- 目前存放货物的国家,以及物流计划可能把货物调往的国家。
- 进口国以及谁担任进口申报人。
- 已有的增值税和 IOSS 登记,以及是否存在从当地库存发出的 B2B 销售。
Official sources
Last reviewed 2026年8月11日. Rules and operational procedures can change, so confirm the current position for your exact products and sales flo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