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美国和中国不在豁免之列:设立在这两国的企业通常需要一名经认可的法国财务代表。设立在欧盟的企业从不落入该要求,另有42个列名国家和地区获得豁免(Article 289 A),包括英国、挪威、日本和土耳其。其余所有企业都需要经认可的代表。退税申请适用另一套规则,且不设国家名单。
谁需要法国增值税财务代表
这项要求规定在法国税法典 Article 289 A 中。在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中,第 I 项第一段规定:未在欧盟设立、且负有法国 VAT 纳税义务或须履行法国申报义务的主体,必须有一名在法国设立的应税人被认可为其代表。该代表办理各项手续,并在存在应税交易时代其缴纳税款。未获认可代表的,VAT 及相关罚款由应税交易的接受方承担,这也是为什么法国的企业客户与其非欧盟供应商一样关心这个答案。
这项义务以否定方式写就,这一点对本文一半的读者很重要。它只针对未在欧盟设立的主体。因此,设立在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并不是被豁免了什么,而是这项条款根本不适用于它。对于设立在欧盟以外的企业,Article 289 A 第 I 项接着规定,第一段在两种情形下不适用,条文将其编号为 1° 和 2°(上标小圆圈是法国法律为条文分段编号的方式,因此 1° 和 2° 就是 Article 289 A 第 I 项的第一分段和第二分段,本文自始至终按法文体例引用)。第一种情形即 1°,涵盖设立在这样一些非欧盟国家的主体:法国与该国订有互助法律文件,其涵盖范围与关于追缴税款债权的 2010/24/EU 指令以及关于增值税行政合作的欧盟第 904/2010 号法规相当;这些国家的名单由预算部长令确定。第二种情形即 2°,完全不看国家:它涵盖未在欧盟设立、且仅从事 Article 277 A 第 I 项下暂缓缴税交易,或仅从事依 Article 283 第 2 quinquies 项由购买方在法国承担纳税义务的天然气、电力、热力或冷力供应的主体。这第二项豁免的适用范围比表面看起来更窄:只有当设立在中国或美国的企业在法国的业务仅由这些特定交易构成、别无其他时,它才能仅凭 2° 而不落入该项要求;因此,设立在中国或美国、在法国从事普通应税供应的企业确实需要一名经认可的财务代表,因为这两个国家都不在 1° 的名单上。当确实需要代表时,认可程序涉及哪些内容,我们的非欧盟卖家法国财务代表服务中有说明。
其余一切都取决于企业在何处设立,也就是其经济活动所在地或固定机构所在地。它不是注册成立地,不是股东国籍,也不是签发既有增值税税号的国家。请先把这一点确定下来,因为它决定了下面两份名单中您应该看哪一份。
| 企业设立地 | 经认可的财务代表 | 仍然适用的义务 |
|---|---|---|
| 在法国,通过企业所在地或固定机构 | 无需委任 | 作为在法国设立的应税人,照常办理法国增值税注册、开票和申报。 |
| 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 | 无需委任,也不可委任 | 凡应缴法国 VAT 之处,均须办理法国增值税注册和申报,可自行办理或通过常任代理人办理。 |
| 在42个列名国家和地区之一 | 无需委任 | 与设立在欧盟的企业走同样的注册和申报路径,并可选择委任常任代理人。退税申请是另一个问题,详见下文。 |
| 欧盟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 | 必须先行委任,注册才能完成,除非适用下一行的情形 | 代表代您申报和缴税,并与您共同对税款负责。常任代理人这条路径对该群体不开放。 |
| 在欧盟以外,且仅从事 Article 289 A 第 I 项 2° 所列交易 | 无需委任,无论设立在哪个国家 | 是否需要办理法国注册仍须核实;只要出现一笔 2° 之外的交易,该项要求即恢复适用。 |
设立指的是您的经济活动所在地或固定机构所在地,而不是公司注册成立的国家,也不是其所有人的国籍。
判断标准是设立地,不是国籍
一家在特拉华州注册、但实际由阿姆斯特丹经营的公司,设立在欧盟。一家由法国人持股、但完全从迪拜经营的公司则不是。在查看任何一份名单之前,先确定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任何固定机构。
设立在欧盟的企业从不落入适用范围
法国税务机关在其行政解释中用一句话表明了欧盟方面的立场:只有未在欧盟设立、在法国从事应税交易或须履行法国申报义务的主体,才被要求有一名经认可的代表。其关于未在法国设立的应税人的委托与代表的公开行政解释用了“只有”一词,并进一步指出:设立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在法国没有机构的应税人,在法国既没有委任财务代表的义务,也没有委任的选择权。这不是一项可以花钱买到的选择。官方注册页面用一行字概括了答案的两个部分,把无需代表的企业描述为设立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或设立在列名第三国之一的企业。
全部27个成员国都不在这项要求之内。它不附带任何营业额起征点,没有等待期,行政机关也没有裁量权把它照样适用上去。
还有一点限定,我们把它作为限定而不是答案来陈述。增值税规则所作的比较,针对的是增值税意义上界定的欧盟,而法国税法典 Article 256-0 把若干地区排除在该定义之外。其中多数是成员国的领地:德国的黑尔戈兰岛和比辛根,西班牙的休达、梅利利亚和加那利群岛,芬兰的奥兰群岛,希腊的阿索斯山,以及意大利的利维尼奥、坎皮奥内迪塔利亚和卢加诺湖的意大利水域。海峡群岛在同一列举中被单独列出,且不归属于任何成员国:它们是王室属地,不属于英国的一部分,而自英国脱离欧盟后,它们也不是任何成员国的领土。Article 256-0 从相反方向明确了这一对比,规定马恩岛应视为英国领土的一部分,却对海峡群岛只字未提。这些地区也都没有出现在42国名单上,而该名单上的英国条目并不及于泽西岛或根西岛。没有任何公开来源把 Article 256-0 的排除规定专门适用于财务代表规则,因此我们不把设立在其中之一的企业的处境视为已有定论。如果您正处于这种情形,请在注册前先咨询我们,并期待一个有理由的答案,而不是一句话的答案。
-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
- 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
- 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
- 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
- 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 西班牙、瑞典
税务机关的一个页面仍然只列出24个国家
法国税务机关网站上一个面向欧盟境外企业的页面,至今仍公布着一份只有24个国家的名单版本。该页面带有自己的日期标记:发布于2016年9月21日,修改于2017年5月3日,因此完全早于2021年2月16日的部长令,遗漏了该部长令新增的全部18个条目。其中缺失的条目包括英国和土耳其。我们在2026年8月1日重新核查了该页面,它仍然在线,仍然显示24个。
其实际后果是具体的,而不是理论上的。一家英国或土耳其企业读到该页面后,会得出自己需要法国财务代表的结论,于是要么委任了一名本不需要的代表,要么放弃了自己本有权办理的直接注册。阅读该页面的顾问也会得出同样错误的结论。该页面是税务机关较早的非欧盟企业页面,阅读时应对照它自身的日期标记。税务机关实际适用的名单,是其增值税注册页面上的那一份,与合并版部长令一致,共有42个条目。
快速判断一份名单年代的方法
如果一份公布的名单上没有英国,那它就已经过时。英国是在2021年2月16日与土耳其及另外十六个条目一起加入的,因此英国的缺席说明该文件早于那道部长令。
豁免并不免除哪些义务
列入名单只免除一项义务:依据 Article 289 A 委任经认可代表的义务。它不免除法国增值税注册、申报、缴款期限、开票规则或账簿保存,也不免除本文后面所述的退税代表。设立在豁免国家、在法国从事应税供应的企业,向隶属于非居民税务司的外国企业税务局办理注册并在该处申报。
对于未在法国设立、由该税务局管理的应税人,申报期限为所属期次月的19日。把豁免理解为更宽泛的减免而错过这个日期,是一个常见且可以避免的错误。我们的法国增值税申报服务涵盖准备和提交;如果您只需确认交易对方的法国增值税税号是否有效,用增值税税号查询工具几秒钟就能完成。
- 在第一笔应税交易之前完成注册,而不是等到第一次申报到期之后。
- 把设立地分析留档。国家豁免依赖的就是这一个事实,而当人员、仓储或合同安排发生变化时,它也可能改变。
- 在断定确实需要法国注册之前,先核查这些交易是否真的在法国应税;在断定需要代表之前,先核查 Article 289 A 第 I 项 2°。
- 如果您承担了法国 VAT 却没有在法国境内发生供应,请把退税申请作为一项独立事项来规划,并依据 Article 242-0 Z octies 单独委任代表。
- 如果您使用常任代理人而非代表,请保留授权委托文件,因为责任归属取决于它;并请先确认您的设立地国家允许使用这一安排。
欧盟以外的42个国家和地区
该名单是2013年5月15日部长令第1条,经2017年2月28日部长令和2021年2月16日部长令修订。Legifrance 上的合并版文本自2021年2月27日起以现行形式生效,共有42个条目。法国税务机关在其增值税注册页面上转载了同样的42个条目。就 Article 289 A 而言,设立在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与设立在欧盟的企业在同等基础上办理法国增值税注册。
42个条目中有10个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主权国家:阿鲁巴、库克群岛、库拉索、法罗群岛、法属波利尼西亚、格陵兰、纽埃、圣巴泰勒米、圣马丁和荷属圣马丁。它们既有荷兰王国的构成国和丹麦的自治领地,也有法国的海外集体和与新西兰自由联合的国家。这正是为什么准确的表述是国家和地区,也是为什么加勒比海一座岛屿的法属部分和荷属部分会作为两个独立条目出现。
挪威和冰岛在名单上、而瑞士和列支敦士登不在名单上,其中的道理值得弄清楚,因为它可以破除最常见的错误假设。Article 289 A 第 I 项 1° 要求相关文件同时涵盖增值税行政合作和追缴税款债权的协助。法国与瑞士、与列支敦士登都订有信息交换条款,却没有追缴协助条款。欧洲经济区成员身份不是判断标准,也从来不是判断标准。
部长令以全称列出英国,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因此无论还有什么其他规则适用,设立在北爱尔兰的企业都被该国家条目所覆盖。XI 增值税前缀以及《爱尔兰和北爱尔兰议定书》改变了货物流转在增值税上的定性,就货物而言把北爱尔兰视为欧盟增值税区域的一部分,而服务则按第三地区处理。它们并不改变财务代表方面的答案,无论哪种情况答案都相同。
| 国家或地区 | 法文名称及注意事项 |
|---|---|
| 南非 | Afrique du Sud。自2017年列入。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Antigua-et-Barbuda。自2021年列入。 |
| 亚美尼亚 | Arménie。自2021年列入。 |
| 阿鲁巴 | Aruba。自2017年列入。荷兰王国的构成国之一,以自身名义列入。 |
| 澳大利亚 | Australie。自2013年原部长令起列入。 |
| 阿塞拜疆 | Azerbaïdjan。自2013年原部长令起列入。 |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Bosnie-Herzégovine。自2021年列入。 |
| 佛得角 | Cap-Vert。自2021年列入。 |
| 库拉索 | Curaçao。自2017年列入。荷兰王国的构成国之一。 |
| 多米尼克 | Dominique。自2021年列入。不要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混淆,后者不在名单上。 |
| 厄瓜多尔 | Équateur。自2021年列入。 |
| 格鲁吉亚 | Géorgie。自2013年原部长令起列入。 |
| 加纳 | Ghana。自2017年列入。 |
| 格林纳达 | Grenade。自2021年列入。 |
| 格陵兰 | Groenland。自2017年列入。丹麦自治领地,位于欧盟增值税区域之外。 |
| 库克群岛 | Îles Cook。自2021年列入。 |
| 法罗群岛 | Îles Féroé。自2017年列入。丹麦自治领地,以自身名义列入。 |
| 印度 | Inde。自2013年原部长令起列入。 |
| 冰岛 | Islande。自2013年原部长令起列入,原因是互助法律文件,而不是欧洲经济区。 |
| 牙买加 | Jamaïque。自2021年列入。 |
| 日本 | Japon。自2017年列入。 |
| 肯尼亚 | Kenya。自2021年列入。 |
| 科威特 | Koweït。自2021年列入。名单上唯一的海湾国家。 |
| 北马其顿 | Macédoine du Nord。自2021年列入。 |
| 毛里求斯 | Maurice。自2017年列入。 |
| 墨西哥 | Mexique。自2013年原部长令起列入。 |
| 摩尔多瓦 | Moldavie。自2013年原部长令起列入。 |
| 瑙鲁 | Nauru。自2021年列入。 |
| 纽埃 | Niue。自2021年列入。 |
| 挪威 | Norvège。自2013年原部长令起列入,原因是互助法律文件,而不是欧洲经济区。 |
| 新西兰 | Nouvelle-Zélande。自2017年列入。 |
| 巴基斯坦 | Pakistan。自2021年列入。 |
| 法属波利尼西亚 | Polynésie française。自2017年列入。法国海外集体,位于欧盟增值税区域之外。 |
| 韩国 | République de Corée。自2013年原部长令起列入。 |
| 英国 | Royaume-Uni de Grande-Bretagne et d'Irlande du Nord。自2021年列入,且以全称列出,因此北爱尔兰企业同样被覆盖。海峡群岛不属于英国,不在该条目的覆盖范围内。 |
| 圣巴泰勒米 | Saint-Barthélemy。自2013年原部长令起列入。法国海外集体,位于欧盟增值税区域之外。 |
| 圣马丁,法国海外集体 | Saint-Martin。自2017年列入。该岛北部的法属部分。 |
| 荷属圣马丁 | Sint Maarten。自2017年列入。同一岛屿南部的荷属部分,单独列入。 |
| 突尼斯 | Tunisie。自2017年列入。 |
| 土耳其 | Turquie。自2021年列入。经常在较早公布的名单中缺失。 |
| 乌克兰 | Ukraine。自2017年列入。 |
| 瓦努阿图 | Vanuatu。自2021年列入。 |
以上是2013年5月15日部长令合并版第1条的42个条目,自2021年2月27日起生效,已于2026年8月1日对照 Legifrance 合并版文本和法国税务机关的注册页面核实。第二栏中的年份说明该条目由哪一道修订部长令引入,据此即可判断一份较早公布的名单是否可信。
与所在国家无关的那项豁免
Article 289 A 第 I 项 2° 豁免的对象,是按其所从事的交易界定的,而不是按其设立国家界定的。这是大多数公开摘要遗漏的部分,而正是这种遗漏,使得问答引擎断言每一家中国或美国卖家都需要代表。
该条款涵盖未在欧盟设立、且仅从事 Article 277 A 第 I 项下暂缓缴纳 VAT 交易,或仅从事依 Article 283 第 2 quinquies 项由购买方在法国承担纳税义务的天然气、电力、热力或冷力供应的主体。第一类指的是海关和税收保税仓储的暂缓制度。第二类在此提及只是为了完整,因为它很少涉及电商卖家。
起决定作用的词是“仅”,法文原文为 uniquement,它管辖的是这两类交易的整体,而不是分别管辖每一类。一家企业在法国的业务若由这两类交易以任意组合构成,即被涵盖。只要出现一笔在此之外的交易,豁免就对整体处境失效,而不只是对那一笔交易失效。这项豁免无论设立在哪个国家都适用,包括与42国名单毫不相干的国家。
与 1° 的国家名单一并阅读,这是脱离 Article 289 A 的仅有两条路径。但它们并不是法国增值税中唯一的代表义务,这正是下一节的主题。
第13号指令退税申请另需一名代表
Article 289 A 并不是法国增值税中唯一要求委任在法国设立的代表的条款,而42国名单并不能延伸适用到另一项要求上。设立在欧盟以外、承担了法国 VAT 但未在法国境内发生供应的企业,通过税法典附件二 Article 242-0 Z quater 及其后各条规定的退税程序申请退回该 VAT,这是法国对第13号指令的实施。所涉支出都是常见的那些:展览和展会费用、会议和活动服务,以及带有法国 VAT 的供应商发票。法国通常的排除规定同样适用于该申请,而且比多数申请人预期的更为严格:为申请人自己的董事和员工提供的住宿、载人车辆及其相关费用,以及燃油上的 VAT,在本程序下不予退还。
附件二 Article 242-0 Z octies 规定,设立在欧盟以外的应税人,必须有一名在法国设立、并在税务局获得认可的应税人作为其代表,由该代表承诺办理其应尽的手续和义务;此外,还可能要求该代表提供一名有偿付能力的担保人,共同负责退还任何错误退还的款项。附件二该节的条文不含任何国家名单,不援引2013年5月15日部长令,也没有任何减损规定。税务机关的关于该程序的行政解释重申了这项义务,没有按国家作出例外,并允许任何在法国设立且已办理增值税登记的企业担任代表,同时要求代表书面承诺:若事后发现条件未获满足,将代非欧盟申请人退还该 VAT。
该程序中确实有一份部长令名单,而它经常被误读为豁免名单。它不是。它位于 Article 242-0 Z quater 第一段,列出的是不向法国企业给予对等待遇的国家和地区,其效果是把这些国家的企业完全排除在法国退税权利之外。行政解释记载,迄今没有任何国家或地区被列入其中。它决定的是谁可以申请,而不是谁可以在没有代表的情况下申请。退税程序中没有任何内容取决于2013年5月15日部长令。
实际后果很具体。一家英国、挪威、日本或土耳其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法国增值税注册并自行申报,无需经认可的代表;但只要它想通过退税程序取回法国 VAT,就必须立即委任一名经认可的代表。这两条路径在很大程度上、但并非完全彼此独立。退税程序仅向在所属期内未在法国境内发生供应的企业开放,因此已注册并申报法国税表的企业,通常是通过这些申报抵扣其进项 VAT,在那里 Article 289 A 的豁免确实适用。有一种例外值得了解,因为它是两者同时适用的唯一情形:Article 242-0 Z quater 第 II 项规定,就本程序而言,Article 242-0 O 第 2° 项所列交易不视为在法国境内发生,这些交易包括免税的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及依反向征收由客户承担纳税义务的供应。因此,一家设立在欧盟以外、在法国的供应全部适用反向征收的企业,可能同时处于退税程序之内并负有法国申报义务。如果您在42国名单上,并已认定自己在法国不需要任何人提供任何服务,那么退税申请正是需要核查的情形。请把您希望申请退税的发票发给我们,我们会告诉您它们属于哪一条路径。
不属于豁免的常见情形
国家名单是封闭的。没有剩余裁量权,没有双边捷径,也不能从所得税协定类推。如果贵企业的设立地既不在欧盟,也不属于这42个国家和地区,那么除非该企业仅从事 Article 289 A 第 I 项 2° 所列交易,否则在法国增值税注册完成之前,必须委任一名在法国设立且经认可的财务代表。认可程序涉及哪些内容、代表代您承担了什么,我们的非欧盟卖家法国财务代表服务中有说明。以下是我们被问得最多的几种情形。
有一个陷阱值得点名。法国税务机关另行发布了一份附录BOI-ANNX-000508,列出法国与哪些国家订有信息交换条款,以及分别订有国际追缴协助条款,涵盖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税种。它是一份一般性清单,而不是豁免名单;仅有追缴协助条款还不够:1° 的豁免需要两条腿都具备。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在该附录中信息交换栏为是、追缴协助栏为否,两者都在财务代表豁免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在所得税上订有追缴协助条款、在增值税上却没有,它们同样在豁免之外。
如果贵企业设立在这些国家之一,问题就不再是您是否需要一名经认可的代表,而是由谁来担任;而且认可必须在法国增值税注册完成之前到位。我们在法国担任经认可的财务代表。请告诉我们企业实际经营所在的国家、所涉及的法国交易以及任何已有的法国增值税税号,我们会确认注册路径,以及认可程序需要您提供什么。
- 瑞士不在名单上,从来也没有在过。设立在瑞士、负有法国 VAT 纳税义务的企业,除非其在法国的业务仅限于 2° 所列交易,否则必须委任一名经认可的财务代表。法国与瑞士的双重征税协定是所得税文件,在这里帮不上忙。
- 美国不在名单上。设立在美国、负有普通法国增值税义务的卖家需要一名代表,无论其欧盟销售额多少;如果它在暂缓制度之外从事任何应税供应,2° 这条路径对它也不开放。
- 中国不在名单上,这是在法国办理注册的电商平台卖家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形。
- 香港和新加坡不在名单上,也不受任何可以改变这一点的区域性安排覆盖。
- 加拿大不在名单上;欧盟与加拿大之间虽有贸易协定,但该协定并不涉及增值税追缴协助。
- 列支敦士登不在名单上,尽管挪威和冰岛在。在这里假设欧洲经济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一并适用,是一个代价高昂的错误。
要做两项核查,而不是一项
不在名单上只解决了国家层面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全部问题。一家在欧盟之外、也在42国之外的企业,若仅从事 2° 所列交易,仍可脱离 Article 289 A;而一家在42国名单上的企业,为第13号指令退税申请仍须委任经认可的代表。下结论之前,请把两项核查都做完。
摩纳哥不是第三国
摩纳哥被问及的次数足够多,值得单独作答;它没有出现在42国名单上,是因为它本就不需要在上面。2006/112/EC 指令第7条规定,摩纳哥公国不视为第三国,来自摩纳哥或以摩纳哥为目的地的交易,按来自法国或以法国为目的地的交易处理。法国税务机关关于地域范围的行政解释表述相同,把摩纳哥列入非第三地区之列,并记载法国增值税规则通过亲王法令在该公国实施。
因此,设立在摩纳哥的企业处在法国增值税适用的地域范围之内,而 Article 289 A 的前提,即该主体未在欧盟设立,在通常意义上并不成立。我们把这一点作为地域范围问题提出,而不是作为已有定论的答案:没有任何公开的法国来源正面处理设立在摩纳哥的企业的财务代表问题。如果您正处于这种情形,请先咨询,不要想当然。
阿尔巴尼亚:2017 年误列,一个月后更正
阿尔巴尼亚是《法国政府公报》唯一需要自我更正的条目,而这项更正很容易被忽略:它是单独发布的,被更正的法令至今仍以未更正的版本显示。2017 年 2 月 28 日的法令在其第 1 条第 2 款的名单中新增了十五个条目,其中包括阿尔巴尼亚。针对该法令的更正启事(rectificatif)发布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的《法国政府公报》。该启事分别列出该款的印刷原文与应读文本,二者唯一的差别就是删去了阿尔巴尼亚。更正后的条款新增的是十四个条目,而非十五个。
这就厘清了原本看似合并整理失误的问题。2013 年 5 月 15 日法令的合并版本从未包含阿尔巴尼亚,自 2021 年 2 月 27 日起生效的版本列有 42 个条目且不含阿尔巴尼亚,法国税务机关的注册页面同样未列入。若按更正后的文本理解 2017 年法令,各修订法令新增与删除的条目即可与合并版本的总数完全对应,没有余项。并非合并名单遗漏了一个条目,而是法令初次印刷时多列了一个。
因此,在阿尔巴尼亚设立的企业不属于豁免范围,必须指定一名经认可的财务代表。此处并无可主张的空间。更正启事与被更正的法令同属《法国政府公报》的组成部分,而合并名单亦已据此反映。若您曾看到阿尔巴尼亚被列为豁免,其依据几乎可以肯定是未附更正启事的法令文本,而这正是 Legifrance 上该法令页面至今显示的内容。
财务代表、常任代理人、临时代理人
这几种角色经常被混淆,包括在商业报价中,而它们之间的差别并非只是手续上的。Article 289 A 下经认可的财务代表,是一名在法国设立、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应税人,承诺履行您的义务并代您缴税。责任随之而来:代表与其所代表的企业共同对 VAT 负责,这也是为什么依据 Article 289 A 第 IV 项,认可须满足合规记录、行政资源和偿付能力方面的条件,或者提供相当于义务金额四分之一的担保。
代理人,法文称 mandataire,是另一种安排,而且有两种。常任代理人规定在税法典附件三Article 95 第 III 项中,它只向两类主体开放,别无其他:设立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应税人,以及设立在符合 Article 289 A 第 I 项 1° 条件的非欧盟国家的主体,也就是那42个。两者均可委任一名常任代理人办理其部分或全部手续,并以其名义缴税,但代理人是在其委托人的专属责任下行事。税务机关公布的行政解释重申了同样的两类主体。因此,名单上的42国企业可以在实务中获得代理,而无需买下连带责任,这通常正是它真正想要的。设立在欧盟之外、又不在42国之内的企业则不能:对它而言,经认可的财务代表是唯一路径,任何声称提供更轻安排的报价都应仔细审读。
临时代理人,即 mandataire fiscal ponctuel,范围更窄。在2025年12月3日公布的一份税务批复中,法国税务机关把它描述为一项允许设立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应税人委任代理人的机制,并将其限于仅从事免征增值税的进口后接欧盟境内供应,以及从海关或税收暂缓制度中免税提离后接出口、特定供应或欧盟境内转移的应税人。批复接着指出,设立在欧盟以外第三国的应税人,包括那些与法国订有追缴税款债权协助公约的国家的应税人,不得使用该机制。这项排除覆盖42国名单上的每一个国家,把它们挡在了自己最想使用该机制的那种安排之外。就此而言,列入名单并不能使您与设立在欧盟的企业处于同等地位。Article 289 A bis 规定的国际代理人也填不上这个缺口,因为它不涵盖进口后接欧盟境内供应,也就是通常所说的42号海关程序。
如果您正在解除一项较早的安排,有两个日期很重要。原先规定在 Article 289 A 第 III 项的临时财务代表形式,已由2024年财政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废止,行政宽限期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现已到期。如果您是更换服务商而不是从零开始,我们的法国财务代表迁移服务涵盖交接和认可手续。
| 角色 | 谁承担 VAT 责任 | 谁可以使用 |
|---|---|---|
| 经认可的财务代表,Article 289 A | 代表与您共同对税款负责,并代您缴纳。 | 对设立在欧盟之外、且不在42个列名国家和地区之内的企业为强制性,除非该企业仅从事 Article 289 A 第 I 项 2° 所列交易。 |
| 常任代理人,mandataire permanent,附件三 Article 95 第 III 项 | 责任仍在您。代理人在您的专属责任下行事。 | 设立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应税人,以及设立在 Article 289 A 第 I 项 1° 所指42个国家和地区之一的主体。不向设立在欧盟之外的其他企业开放。 |
| 临时代理人,mandataire fiscal ponctuel | 责任仍在您。 | 按交易类型加以限制,且仅向设立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应税人开放。明确不向设立在欧盟之外的应税人开放,包括42国名单上的应税人。 |
| 退税代表,附件二 Article 242-0 Z octies | 代表书面承诺退还错误退还的 VAT,并可能被要求提供一名与其共同负责、有偿付能力的担保人。 | 对任何设立在欧盟之外、依第13号指令程序申请法国增值税退税的企业均为强制性,无论其是否属于名单国家。 |
向豁免企业推介的所谓财务代表服务,通常其实是常任代理安排。那也许正是您想要的,但两者在定价、范围和风险上并不相同,而且两者都不是退税代表。
最后核实时间,以及2027年1月1日的变化
本页面已于2026年8月11日对照以下材料核实:自2021年2月27日起生效的2013年5月15日部长令合并版文本;2017年2月28日和2021年2月16日两道修订部长令;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版本的税法典 Article 289 A;同一法典的 Article 256-0;附件三 Article 95;附件二 Article 242-0 Z quater 和 Article 242-0 Z octies;法国税务机关的增值税注册页面;以及其公布的关于代表与委托、关于未在法国设立的应税人的主管税务局和申报期限、关于设立在欧盟以外的企业退税、以及关于增值税适用地域范围的行政解释。这类名单会通过部长令变更且不预先通知,因此请把上述日期视为答案的一部分,并在据此行动前重新核查。
增值税重新编纂已经安排,但日期已发生变化。2025年12月17日第2025-1247号 ordonnance 在 Code des impositions sur les biens et services 第二卷中设立了增值税规定,其中第L215-28至L215-37条涉及财务代表。2026年7月27日第2026-671号 ordonnance 将转换日从2026年9月1日推迟至2027年1月1日。在2026年12月31日前,现行《税法典》仍是适用依据;自2027年1月1日起,适用已公布的 CIBS 编号。重新编纂不等于废止:财务代表制度和豁免国家名单均未被取消。旧 CGI 条文号在文书中可继续使用至2028年6月30日,但这项文书过渡安排不会推迟 CIBS 生效。
如果您希望把答案适用到自己的实际情况,请把企业实际经营所在的国家发给我们,连同所涉及的法国交易、您是否在申请退回法国 VAT,以及任何已有的法国增值税税号。我们在法国担任经认可的财务代表,会告诉您本页面上的两项代表义务中哪一项适用于您,如果有的话。
重新编纂不是废止
2027年1月1日,法国增值税条款将移入 Code des impositions sur les biens et services。已公布的财务代表条文为第L215-28至L215-37条;重新编纂并未取消财务代表制度。
Official sources
Last reviewed 2026年8月11日. Rules and operational procedures can change, so confirm the current position for your exact products and sales flows.
- Legifrance:2013年5月15日部长令合并版,确定订有互助文件的非欧盟国家名单
- Legifrance:2017年2月28日修订2013年5月15日部长令的部长令(NOR ECFE1633938A)
- Legifrance:2021年2月16日修订2013年5月15日部长令的部长令(NOR CCPE2101603A)
- Legifrance:法国税法典 Article 289 A,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
- Legifrance:法国税法典 Article 256-0,增值税意义上的欧盟地域范围定义
- Legifrance:税法典附件三 Article 95,未在法国设立的应税人的常任代理人
- Legifrance:税法典附件二 Article 242-0 Z quater 至 Article 242-0 Z decies,向设立在欧盟以外的应税人退还增值税
- Legifrance:2025年12月17日第2025-1247号 ordonnance,将增值税重新编入 Code des impositions sur les biens et services
- Légifrance:将增值税重新编纂推迟至2027年1月1日的2026-671号 ordonnance
- DGFiP:在法国办理增值税注册,含豁免第三国名单
- BOFiP:未在欧盟设立的应税人的财务代表(BOI-TVA-DECLA-20-30-40-10)
- BOFiP:代表与委托制度比较,包括连带付款责任(2026年2月11日)
- BOFiP:未在法国设立的应税人、临时委托与常任委托(BOI-TVA-DECLA-20-30-40-20)
- BOFiP:未在法国设立的应税人的主管税务局与申报期限(BOI-TVA-DECLA-20-20-10-20)
- BOFiP:设立在欧盟以外的应税人在法国承担的增值税退还(BOI-TVA-DED-50-20-30-40)
- BOFiP:增值税适用地域范围的定义,含摩纳哥(BOI-TVA-CHAMP-20-10)
- BOFiP:2025年12月3日关于常任委托与临时委托以及废止临时财务代表的税务批复(BOI-RES-TVA-000211)